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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恢23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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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恢23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旭东;贺彦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30执恢2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垚,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黄旭东,男,汉族,1980年06月06日生。被执行人:贺彦隆,男,汉族,1976年06月04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旭东、贺彦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贺彦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彦隆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师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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