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恢23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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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恢230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旭东;贺彦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30执恢2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祺,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垚,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黄旭东,男,汉族,1980年06月06日生。被执行人:贺彦隆,男,汉族,1976年06月04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旭东、贺彦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贺彦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彦隆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师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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