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汪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178号

由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9/29 0:00:00在铁岭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生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汪旭;陈启凤;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17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汪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汪旭;陈启凤;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1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汪旭(身份未核对)。被告:陈启凤(身份未核对)。被告: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汪旭、陈启凤、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