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1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汪旭(身份未核对)。被告:陈启凤(身份未核对)。被告: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汪旭、陈启凤、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