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2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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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28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忠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忠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282号之二移送执行机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忠刚,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王忠刚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忠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7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忠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忠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但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对其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对其中的6200元采取划拨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房屋、证券、股权投资、收益性保险、公积金、金融理财、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还剩罚金8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楠楠执行员 回 璇执行员 姜羽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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