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常治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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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1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常治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常治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邱海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明伟,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双台子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常治山,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常治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常治山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欠款106,290.45元,并承担诉讼费1,213.00元,执行费1,494.00元。因被执行人常治山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治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常治山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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