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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元军、凤城市鑫利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异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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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异69号
  • 案件名称

    段元军、凤城市鑫利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段元军;凤城市鑫利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异69号申请人:段元军,男,满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210603197002055017被执行人:凤城市鑫利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丕财与被执行人凤城市鑫利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段元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7)辽0682执29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查明,段丕财为(2017)辽0682执29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9日去世,其配偶胡崇花于2019年7月7日去世。现有继承人为段元丽、段元军二人,段元丽现放弃(2017)辽0682执2969号案件的债权。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继承人作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主体,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段元军为(2017)辽0682执29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斌审判员 孟宪力审判员 安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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