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明钢、刘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4财保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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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财保434号案件名称
艾明钢、刘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艾明钢;刘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财保434号申请人:艾明钢,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伟,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艾明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刘伟所有的鲁xxxxxxx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xxxxxx号梁翔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保全金额80000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艾明钢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艾明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伟所有的鲁xxxxxxx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xxxxxx号梁翔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艾明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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