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恩、宋振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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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132号案件名称
黄志恩、宋振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志恩;宋振锋案件缘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132号原告:黄志恩。被告:宋振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恩诉被告宋振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恩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志恩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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