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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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13号案件名称
王荣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荣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413号被执行人王荣岸,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贺家川镇。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荣岸未按期缴纳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马骏驰被骗人民币245200元;退赔被害人陈**芳被骗人民币26300元及被骗赃物折价1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王荣岸在银行的存款189元,现被执行人王荣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41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学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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