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杨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9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902号案件名称
马伟、杨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伟;杨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1902号 原告:杨迅,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6187150。被告:马伟,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5080734。原告杨迅与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迅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迅负担。 审 判 员 周 成 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武 杰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国文、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612号 下一篇 何富民、张治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