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罗朝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3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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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345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罗朝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罗朝军;吴再均;贵州渝阳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朝军,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吴再均,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贵州渝阳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负**v>法定代表人:吴再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朝军、吴再均、贵州渝阳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朝军、吴再均、贵州渝阳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付胜芳审 判 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 康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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