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伟、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58号案件名称
徐良伟、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良伟;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张新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58号原告张新伟,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8010393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彦,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住该地,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8130092被告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兴榆路亮馨苑小区一楼法定代表人高龙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良伟,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村民,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30901121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41号法定代表人:候永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刘伟,男,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伟与被告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伟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因经济困难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小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 航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