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爽与张殿彪、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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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61号案件名称
陈爽与张殿彪、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爽;张殿彪;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耿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爽,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殿彪,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世贸广场2号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松,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伟,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堂,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德权,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陈爽、张殿彪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耿伟、原审第三人杨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爽、张殿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爽、张殿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爽、张殿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0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上诉人陈爽、张殿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卢佳欢审判员 任宝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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