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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爽与张殿彪、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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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61号
  • 案件名称

    陈爽与张殿彪、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爽;张殿彪;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耿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爽,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殿彪,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世贸广场2号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松,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伟,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堂,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德权,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陈爽、张殿彪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诺鼎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耿伟、原审第三人杨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爽、张殿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爽、张殿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爽、张殿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0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上诉人陈爽、张殿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卢佳欢审判员    任宝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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