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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4财保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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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财保68号
  • 案件名称

    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财保68号申请人: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西街。负责人:樊双明,该局局长。申请人:临澧县财政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兴隆街**。负责人:章兴桂,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河街社区迎宾路百佳购物广场******/div>法定代表人:黄道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临澧县朝阳新城B区的9间门面[所有权证号为:湘(2021)临澧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00、702、703、704、705、706、707、708、711-712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临澧县朝阳新城B区间门面[所有权证号为:湘(2021)临澧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00、702、703、704、705、706、707、708、711-7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澧县自然资源局、临澧县财政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苏 明书 记 员 胡冰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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