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学强、任妤婕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738号

由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苍溪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任学强;任妤婕;徐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738号
  • 案件名称

    任学强、任妤婕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任学强;任妤婕;徐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任学强,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住苍溪县。申请执行人任妤婕,女,汉族,1996年5月18日出生,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徐东,男,汉族,1994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学强、任妤婕与被执行人徐东责令退赔一案,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徐东退赔赃款人民币31471元,返还被害人任学强、任妤婕。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任学强、任妤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东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申请执行人任学强、任妤婕申请将被执行人徐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被执行人徐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川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