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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鑫、龙海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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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347号
  • 案件名称

    何欣鑫、龙海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何欣鑫;龙海辉;周云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347号原告:何欣鑫,女,汉族,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龙海辉,男,汉族,1992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被告:周云燕,女,瑶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何欣鑫与被告龙海辉、周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何欣鑫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欣鑫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欣鑫撤回对被告龙海辉、周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何欣鑫负担。审 判 员 黄占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廖月莲书 记 员 李秋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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