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欣鑫、龙海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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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347号案件名称
何欣鑫、龙海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欣鑫;龙海辉;周云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347号原告:何欣鑫,女,汉族,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龙海辉,男,汉族,1992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被告:周云燕,女,瑶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何欣鑫与被告龙海辉、周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何欣鑫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欣鑫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欣鑫撤回对被告龙海辉、周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何欣鑫负担。审 判 员 黄占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廖月莲书 记 员 李秋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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