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刘丽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0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013号
  • 案件名称

    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刘丽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刘丽英;董立军;孙小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住建平县黑水镇新华路。被执行人:刘丽英,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董立军,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孙小丽,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人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丽英、董立军、孙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6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013号案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健鹏执行员  孟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