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晓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33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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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3304号案件名称
闫晓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闫晓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2民初3330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83265R。负责人:钱健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晓玲,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未央路支行)与被告闫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未央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晓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共计46880.62元(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本金26837.74元、利息12156.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858.53元、其他手续费28元,并承担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三、信用卡申领情况及卡号:被告申请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并签署信用卡通用申请表,确认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信用卡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的全部条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信用合约》载明了信用卡申领、使用、对账单和还款、利息和收费、有效期、挂失及补换、信用卡的终止、信息披露和通知等内容。2016年7月7日,被告取得所申办的信用卡(账号为22117944),并进行了使用。四、领用合约及相关合同约定:乙方(被告)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限由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WOW卡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分期业务手续费、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在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后即对乙方有约束力,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在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乙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甲方提出销户或者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也将作为诉讼期间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判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采取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乙方进行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2016年9月30日,浦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示》,自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五、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原告提供的交易记录及个人欠款构成表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46880.62元,其中本金26837.74元、利息12156.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858.53元、其他手续费28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并进行了使用,被告应当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合约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未按约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及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手续费,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手续费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欠款本金26837.74元;二、被告闫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手续费(计算方法: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但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郭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 官 助理 李雨菲书 记 员 郭 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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