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诚国、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22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2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诚国、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诚国;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诚国,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郭远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诚国与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计202632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0日、9月17日、9月23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9月16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该案执行标的202632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王诚国代理人刘丽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诚国代理人刘丽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莉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