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秉凯、韩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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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60号案件名称
刘秉凯、韩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秉凯;韩斯达;果炳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60号申请人:刘秉凯,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斯达,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果炳含,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刘秉凯与被申请人韩斯达、果炳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345号-2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韩斯达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7)账户中的2000000元存款;二、冻结果炳含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4)账户中的10000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宝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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