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091号

由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1/9/3 0:00:00在山西省河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效的山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091号
  • 案件名称

    山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良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091号原告:山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7624740267。法定代表人:薛淑菊,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张保良,男,汉族,住山西省沁水县。原告山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张保良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青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胡晓茹书 记 员 王 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