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等朗某、罗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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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59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等朗某、罗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朗某;罗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59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东街84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朗某,男,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州若尔盖县。 被告:罗某,男,藏族,住玛曲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诉被告广河县恒通货运有限公司、朗某、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青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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