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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亚军、张某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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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94号
  • 案件名称

    贾亚军、张某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贾亚军;张某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俊,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贾亚军,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俊与被执行人贾亚军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8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亚军已按协议履行了4300元,本院已将43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俊,同时缴纳了执行费50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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