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亚军、张某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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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94号案件名称
贾亚军、张某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亚军;张某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俊,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贾亚军,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俊与被执行人贾亚军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8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亚军已按协议履行了4300元,本院已将43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俊,同时缴纳了执行费50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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