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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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527号案件名称
上海国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国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景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527号原告:上海国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肖冬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发,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毓蘅。原告上海国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国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国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国景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韩 杰书记员 张文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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