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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汉珍、刘文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8财保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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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8财保155号
  • 案件名称

    褚汉珍、刘文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褚汉珍;刘文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财保155号申请人:褚汉珍,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文辉,男,1992年8月6日生,农民,民族不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褚汉珍与被申请人刘文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褚汉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辉驾驶的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文辉驾驶的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天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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