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李英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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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576号案件名称
高阳、李英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阳;李英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576号原告:高阳,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超,新郑市新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英明,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诉被告李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阳负担。审判员 徐亚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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