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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夏立萍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2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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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2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夏立萍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夏立萍;芜湖市瀚文学校育才分校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2年4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系申请执行人之养母。被执行人:夏立萍,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瀚文学校育才分校,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7MB1256219P。法定代表人:陈庆宏,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夏立萍、芜湖市瀚文学校育才分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夏立萍、芜湖市瀚文学校育才分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立萍、芜湖市瀚文学校育才分校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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