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留强、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3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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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398号案件名称
孙留强、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留强;焦卫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3398号原告:孙留强,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焦卫东,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孙留强诉被告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孙留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定原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留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旭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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