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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程、邹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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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16号
  • 案件名称

    李鹏程、邹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鹏程;邹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16号申请人:李**程,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委托代理人:邓明月,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邹杰,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人李**程于2021年8月9日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杰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9月13日,衡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杰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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