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汇通家电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0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014号案件名称
五河县汇通家电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五河县汇通家电有限公司;刘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汇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武松。被执行人:刘军,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五河县汇通家电有限公司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皖0421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70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45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以及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了解财产有关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7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晓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分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14执3984号 下一篇 贵州开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2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