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某某、文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30执210号之三十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30执210号之三十八案件名称
仝某某、文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仝某某;文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30执210号之三十八申请执行人:仝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文某某在长安银行账户内存款4080.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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