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玮锋、祁中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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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52号案件名称
姚玮锋、祁中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姚玮锋;祁中存;徐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52号原告:姚玮锋,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xx巷xx号。被告:祁中存,男,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组人。被告:徐晓,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东路1号尚东商务楼3层3008室。负责人:庄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东段阳光国际商务中心5层509室(禹都大道南侧粤晋新天地广场)。负责人:吴向前,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玮锋与被告祁中存、徐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姚玮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具体损失以鉴定结论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涉案车辆系工商登记注册的字号为芮城县橙子汽车销售服务店在售车辆,原告主体应为芮城县橙子汽车销售服务店,姚玮锋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玮锋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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