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爱红、王帅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兵1001财保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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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1财保6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爱红、王帅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宋爱红;王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1财保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宋爱红,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王帅(系宋爱红丈夫),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原申请人:张兆春,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8002××××,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加依勒玛村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然,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奕豪,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申请人张兆春与原被申请人宋爱红、王帅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兵1001财保6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申请宋爱红已将欠款160000元向申请人张兆春支付完毕,故申请解除对宋爱红、王帅所有的位于北屯市××路××号院内价值160000元葵花籽的保全措施;解除对原申请人张兆春所有的新H2××××丰田酷路泽越野车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申请宋爱红、王帅以欠款160000元已向申请人张兆春支付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宋爱红、王帅所有的位于北屯市××路××号院内价值160000元葵花籽的保全措施;;解除原申请人张兆春所有的新H2××××丰田酷路泽越野车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被申请人宋爱红、王帅所有的位于北屯市××路××号院内价值160000元葵花籽的查封;二、解除对原申请人张兆春所有的新H2××××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梦姣书 记 员 肯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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