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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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73号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张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73号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峰新村73号。负责人:毛孝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张军,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与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衡阳新纪元物业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廖玉婷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廖 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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