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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新立、莫光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21民初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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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1952号
  • 案件名称

    谌新立、莫光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谌新立;莫光前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21民初1952号原告:谌新立,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永康,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光前,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原告谌新立与被告莫光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新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永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光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谌新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劳务费用2774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946.89元(以欠付劳务费用2774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逾期付款利率,即年利率6.525%,暂算计2021年7月5日。)以上共计人民币31686.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名农民工,于2018年开始在岳阳碧桂园凤凰城工地为被告提供劳务,但被告未按时结清劳务费用27740元,于2019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结算单的内容为:“岳阳碧桂园宋兴力组(实际为谌新立,为被告笔误。)余27740元,莫光前,2019年5月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莫光前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是农民工,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在岳阳碧桂园凤凰城工地为被告提供劳务,一共做工3-4个月。工期结束后剩余部分劳务费用未结清,被告于2019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约定:“岳阳碧桂园宋兴力组:总工资140000元整;总支取:100000元;代付:12260元;余277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算单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劳务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性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务合同及结算单均合法、有效。结算单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曾于2019年10月28日要求被告在月底还清,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的时间支付劳务报酬,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支付所欠原告劳务报酬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计50%逾期付款利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确定逾期付款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虽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上名字为“宋兴力”,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结算单上的“宋兴力”实为原告名字的谐音。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莫光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谌新立支付劳务报酬27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谌新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被告莫光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颖熙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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