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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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11号案件名称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某某;罗某某;邹某甲;李某;邹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11号申请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邹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某,男,汉族。申请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罗某某、邹某甲、李某、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邹某某、罗某某、邹某甲、李某、邹某应当支付申请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93.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第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陕0921执7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康平审判助理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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