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井新、于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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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207号案件名称
罗井新、于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罗井新;于志平;于海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罗井新,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于志平,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于海龙,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罗井新与被执行人于志平、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于志平、于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志平、于海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于志平、于海龙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于志平、于海龙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于志平、于海龙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依法对于志平、于海龙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于志平、于海龙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于志平、于海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院长于双青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152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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