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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丁仲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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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341号
  • 案件名称

    王波、丁仲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波;丁仲爽;赵子旗;王福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申请执行人:丁仲爽,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赵子旗,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王福利,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丁仲爽与被执行人赵子旗、王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永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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