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丁仲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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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341号案件名称
王波、丁仲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波;丁仲爽;赵子旗;王福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申请执行人:丁仲爽,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赵子旗,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王福利,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丁仲爽与被执行人赵子旗、王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永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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