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斌、何金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26民初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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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1991号案件名称
杨广斌、何金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广斌;何金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26民初1991号原告:杨广斌,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忠,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沙沙,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锤,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原告杨广斌与被告何金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金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广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广斌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8日,因被告何金锤急需资金周转,遂找到原告协商借款事宜,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详见借条),约定了借款周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现已逾期。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何金锤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8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在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杨广斌现金壹万元(10000元整),固新镇固新村136××××****;身份证号1321321***********;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何金锤,手机号138××××****,2018年7月8日”。上述借款经原告追要未果后于2021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上事实有被告所写借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其给原告所写借据为凭,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借款10,000元的利息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可从逾期还款之日即从2018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相应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相应的利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金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广斌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广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何金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李红高人民陪审员 张毅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程肖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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