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群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603财保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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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3财保121号案件名称
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群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仁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群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3财保121号申请人: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唐家寨社区金鳞半岛。法定代表人:周自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凯峰,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群生,男,1968年2月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申请人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群生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52220000000537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的被申请人欠款金额为50828.61元,因此,本院确定保全金额为50828.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群生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50828.6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元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丽燕书 记 员 许亚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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