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926号之一

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长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9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926号之一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一期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洋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