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通方寸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初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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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初526号案件名称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通方寸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通方寸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526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兴,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方寸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富江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佳欢,执行董事。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方寸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到期后,经与原告代理人联系,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长 姜 凯审判员 姜安安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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