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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桂美、曾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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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552号
  • 案件名称

    尹桂美、曾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尹桂美;曾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尹桂美,女,199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曾强,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申请执行人尹桂美与被执行人曾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湘058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桂美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曾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尹桂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发起对被执行人曾强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17日向传统查控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曾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曾强在东方之星有房屋一套,已被法院查封。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尹桂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曾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曾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尹桂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70113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尹桂美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尹桂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剑审 判 员  李艳红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海洋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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