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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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714号案件名称
重庆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高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714号 原告:重庆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186号骑缘名居4幢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82814358。法定代表人:邓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高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吕雪松书 记 员 郑童格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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