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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其贵、张丽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7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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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7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其贵、张丽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曾其贵;张丽虹;陈光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其贵,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张丽虹,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陈光水,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曾其贵与张丽虹、陈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丽虹位于翠屏区江北环东路以南XXXXX风情港湾X幢X楼X号,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XXXX7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现因张丽虹、陈光水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丽虹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江北环东路以南XXXXX风情港湾X幢X楼X号,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XXXX7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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