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其贵、张丽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7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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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753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其贵、张丽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曾其贵;张丽虹;陈光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其贵,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张丽虹,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陈光水,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曾其贵与张丽虹、陈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丽虹位于翠屏区江北环东路以南XXXXX风情港湾X幢X楼X号,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XXXX7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现因张丽虹、陈光水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丽虹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江北环东路以南XXXXX风情港湾X幢X楼X号,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XXXX7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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