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恒、刘土杏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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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20号案件名称
欧阳恒、刘土杏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欧阳恒;刘土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20号申请人:欧阳恒,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国,郴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土杏,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阳恒与被申请人刘土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恒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土杏银行存款94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王红花自愿以其所有的湘L0××××小型轿车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欧阳恒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案外人王红花所有的湘L0××××小型轿车的转让、变更、抵押等交易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土杏银行存款94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65元,由申请人欧阳恒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潇书 记 员 黄志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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