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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华的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9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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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119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云华的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陈云华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1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水清南路**。负责人:赵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华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2执119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卓君审 判 员 顾红兵审 判 员 钟益青法官助理 刘晟鹏书 记 员 钱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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