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银良、李得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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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2994号案件名称
马银良、李得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银良;李得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994号原告:马银良,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李得云,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马银良与被告李得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马银良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银良以“经考虑决定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银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马银良负担。 审判员 党韩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晓芳书记员 李茸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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