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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银良、李得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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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2994号
  • 案件名称

    马银良、李得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银良;李得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2994号原告:马银良,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李得云,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马银良与被告李得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马银良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银良以“经考虑决定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银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马银良负担。        审判员 党韩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晓芳书记员 李茸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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