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刘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12民初6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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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507号案件名称
陈龙、刘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龙;刘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12民初6507号原告:陈龙,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刘望,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陈龙与被告刘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000元及借款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4月-5月欠原告货款13000元,并约定几天内付款,但是被告一直未付款,被告于2021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1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元,2021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元,共计2000元,约定2021年2月12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被告刘望未予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刘望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根据陈龙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刘望于2020年4月-5月从原告陈龙处购买砂卵石,截止2021年2月2日刘望尚欠原告货款13000元,并于2021年2月2日刘望向陈龙出具欠条,后经陈龙多次催要未果。2021年2月5日刘望向陈龙借款800元,2021年2月7日刘望向陈龙借款1200元,共计借款2000元,约定2021年2月12日前归还,刘望一直未归还。另查,湖南省2020年就业人员社会年平均工资为82356元,年平均工资的30%为24706.8元。本院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未超过2020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与被告按交易习惯建立买卖关系,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其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出售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所欠货物款13000元应予支付。被告刘望2021年2月5日向原告陈龙借款800元、2021年2月7日借款1200元,刘望应按期归还。故本院对陈龙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被告刘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陈龙提供的现有证据及其陈述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望支付原告陈龙货款13000元。二、被告刘望返还原告陈龙借款2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5000元,限被告刘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被告刘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小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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