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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502民初5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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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5515号
  • 案件名称

    陈静、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静;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凯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02民初5515号原告陈静。委托代理人马静、陶国超,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被告王凯。原告陈静与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静的委托代理人陶国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静诉称,2021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2021河南省省考及多省联考/选调生面试培训协议书》,约定原告参加被告开设2021河南省省考及多省联考/选调生招录考试面试考试的培训课程,课程的全部费用为17800元,并约定不过全退。原告依约向被告法人王凯交纳了相关费用,并按照被告的辅导计划刻苦学习,但最终还是没有通过面试。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所要其应当退还的费用,但被告总是推诿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课程费用178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课程费用20%的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静与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签订《2021河南省省考及多省联考/选调生面试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培训协议书》),《培训协议书》对退费标准、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5.1、若乙方在通过面试环节后因为任何原因(体检、政审等)未被录用为2021河南省省考及多省联考/选调生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除外),甲方将在录用名单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全部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元(¥17800)。5.2、退费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协议原件、听课证原件等材料。6.1若甲方未在第五条约定时间内退还乙方全部费用,则甲方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协议额的20%……”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告陈静分别在该协议的甲方及乙方处加盖公章并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陈静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将学费17800元转入被告王凯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陈静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陈静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元系付……不过全退”,并在收据上加盖了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21年7月,河南省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原告陈静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申请退费并提交了《培训协议书》原件及收据原件等相关材料,被告至今未履行退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举证的《培训协议书》、收据一张、支付宝交易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起诉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陈静与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培训协议书》选择退费,被告应当按照《培训协议书》为原告进行退费,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退还课程费用17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中关于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河南省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至原告起诉当日已超出15个工作日,且原告主张按协议额的20%支付违约金即3560元尚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凯系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个人账户收款,未使用公司账户收款,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产生了财务混同,被告王凯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律师费用,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静课程费用17800元及违约金3560元。二、被告王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信阳新途径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志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春玉书 记 员 符明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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