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晚枫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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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867号案件名称
徐晚枫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晚枫;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867号申请执行人徐晚枫,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徐晚枫与北京中联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68号调解书已生效。因北京中联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徐晚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钱款9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徐晚枫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6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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